首页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