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