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