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