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得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具有不少于1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配备有至少1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