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取得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具备连续2年以上承担1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4年以上承担1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具有不少于30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4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25人;
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