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年)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应当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年) 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应当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