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年) 第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