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年) 第十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年)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第十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