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2013年) 第六条 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商务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等关税措施,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根据其决定发布公告。 商务部决定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等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关系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