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2000年)

发布机关 药品监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以相关法律法规、药事管理及职业道德,药学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立项时应根据执业药师的不同执业范围和岗位…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定项目由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各地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统一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项目由各地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或有条件办班单位… 第三条 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一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二)一式三份,先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再报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条 拟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的单位,须填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由省市参照附表二制定)一式三份,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将批准后的项目申请表… 第五条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每年于3月底和9月底前分两次接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的申请,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审定后,于每年6月和12月公布批准实施的项目,同时对未批准的申请… 第六条 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应明确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举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培训方式、核准学分、拟举办日期、举办地点及拟办班次数等,供各地执业药师选择参加。 第七条 项目编号为8位数字,左起第一位为项目类别(1为一类项目,2为二类项目)、第二三位为年度(公元纪年后二位)、第四五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代码(GB/T226… 第八条 经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办班有效,超过一年未办班的,项目自动失效。若需再办,则应重新申报审批。 第九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其他举办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该项目批准… 第十条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对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不按照批准项目的各项内容要求开展培训的,有权对举办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