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

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