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