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享有下列权利:

以执业药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在执业范围内,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制定和实施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提供药学服务;

参加执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对执业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奖励;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