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
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
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
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
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