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2000年) 发布机关 药品监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条 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专以上学历的教育实体可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三条 申请执业药师培训中心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第五条 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经评估与检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 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