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