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