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七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第九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试卷等,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