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办理执业兽医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