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