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