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第六条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