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