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