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房屋测绘报告; 其他必要材料。 第一节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