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房屋测绘报告;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