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