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