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九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