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