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 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