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