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