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