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㈠施工许可证。

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㈢本规定第五条㈡、㈢、㈣、㈨、㈩项规定的文件。

㈣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㈥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㈦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