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