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