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