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