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