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二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总结分析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