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