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