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