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