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四节 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四节 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