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