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