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