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